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市州、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制定相关鼓励措施,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市州、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等。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