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第三十九条已废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附有标签,标注登记编号、产品名称、配料、食品添加剂、生产者、联系方式、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基本信息。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以上内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