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歇业、重新开业前5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