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蔬菜基地保护规划和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建设指标,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组织划定蔬菜基地用地,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