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蔬菜基地条例/第二章 蔬菜基地划定和建设第八条有效蔬菜基地建设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全市蔬菜基地总面积按照不低于常住人口人均0.01亩的标准确定。蔬菜基地的建设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县级市和有关区统筹安排。市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对蔬菜基地总面积实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