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蔬菜基地条例/第二章 蔬菜基地划定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划定的蔬菜基地,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标志,并由农业、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建立有关档案。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