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蔬菜基地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