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商务、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