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蔬菜基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级市、区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商务、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