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蔬菜基地内从事其他农作物生产的,由农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占用蔬菜基地土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