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蔬菜基地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和擅自移动蔬菜基地标志的,由农业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