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蔬菜基地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保存蔬菜生产记录或者伪造蔬菜生产记录的,由农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