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保存蔬菜生产记录或者伪造蔬菜生产记录的,由农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