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蔬菜质量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设立危及蔬菜质量安全的项目。

蔬菜质量安全保护距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确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