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蔬菜基地条例/第四章 蔬菜基地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与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对蔬菜基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蔬菜基地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因蔬菜基地遭受环境污染,造成蔬菜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或者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环境保护、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通知生产经营者停止销售;已经进入市场销售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予以召回。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