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蔬菜基地条例/第四章 蔬菜基地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蔬菜基地标志。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