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蔬菜基地标志。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