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蔬菜基地条例/第四章 蔬菜基地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蔬菜基地土地应当保持稳定。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