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蔬菜基地条例/第四章 蔬菜基地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蔬菜基地内必须从事蔬菜生产,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其他农作物生产和发展林果业;(二)建房、取土、挖塘养鱼、堆放固体废弃物;(三)弃耕抛荒和破坏地力;(四)向蔬菜基地排放污染物;(五)其他破坏蔬菜基地的行为。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