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蔬菜基地内必须从事蔬菜生产,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其他农作物生产和发展林果业;

(二)建房、取土、挖塘养鱼、堆放固体废弃物;

(三)弃耕抛荒和破坏地力;

(四)向蔬菜基地排放污染物;

(五)其他破坏蔬菜基地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