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蔬菜基地条例/第四章 蔬菜基地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蔬菜基地划定后,市、县级市和有关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逐级签订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生产经营者签订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面积、范围、基础设施、权利义务、蔬菜生产质量安全和奖惩等事项。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