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蔬菜基地条例/第三章 蔬菜基地生产和经营第二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蔬菜生产经营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蔬菜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信息发布制度,引导生产经营者与农产品市场、连锁超市、流通企业合作,扶持发展订单农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畅通销售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蔬菜生产风险防范机制,保持蔬菜供给能力的稳定,引导和扶持生产经营者从事速生绿叶蔬菜生产。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