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蔬菜基地条例/第三章 蔬菜基地生产和经营第十九条有效蔬菜基地生产的蔬菜应当由生产经营者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不得销售。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