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蔬菜基地条例/第三章 蔬菜基地生产和经营第十五条有效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蔬菜基地的地力,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