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蠡湖景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向路面或者绿地倾倒污水、采摘花果、折损或者刻划树木、倚树搭棚、践踏花坛或者封闭的绿地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喷水设施、栏杆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赔偿;(三)在指定区域外烧烤、在禁火区吸烟、擅自营火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