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非指定区域垂钓、游泳的,由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