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的,由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