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由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