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由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