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废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