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市、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