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三)修改经审定的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