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

(三)修改经审定的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