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后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规划展示固定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