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九条已废止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规划展示固定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