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指导城市建设。

总体规划阶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成果,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成部分,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单独编制的特定地区的城市设计,可以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