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七条已废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指导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阶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成果,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成部分,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单独编制的特定地区的城市设计,可以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