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六条已废止市和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重要地块和特别重要地块的确定,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