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