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发展规划条例/第四章 发展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确保发展规划约束性指标的完成;建立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库,对列入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应当优先保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