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或者批准前,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报纸或者网站公布规划草案,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