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发展规划的编制与批准第十八条已修改编制发展规划草案,依法需要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报告书。发展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