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发展规划的编制与批准第十六条已修改发展规划草案的衔接协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下级发展规划服从上级发展规划;(二)专项发展规划服从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三)专项发展规划之间互不矛盾;(四)专项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