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发展规划的编制与批准第十五条已修改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将发展规划草案送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征求衔接协调的意见。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收到发展规划草案后,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衔接协调意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