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第二章 入学机会第九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学校施教区范围、招生规模,并向社会公布。确定或者调整施教区范围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学校应当在划定的施教区范围内组织招生,接收施教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学校接收学生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