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来锡人员随行子女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

(二)未按照标准核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编制、配齐配足学校学科专任教师的;

(三)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四)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质量标准和选材要求的;

(五)区域内同类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师资配备差异状况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