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审计部门应当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会同市教育、财政、统计部门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