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第六章 教育质量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义务教育相关质量标准,完善教育质量评价考核机制,加强教育质量工作监督,保证所有学校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教育质量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评价或者考核部门、学校、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