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城市供水的节约用水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商务、财政、教育、文化广电新闻、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资源节约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