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节约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水资源节约利用政策、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实施计划用水工作;

(三)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四)指导城市供水的节约用水工作;

(五)指导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节约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