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资源节约利用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水资源节约利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资源节约利用的公益宣传;学校开展的环境保护教育课程应当包含水资源节约利用的内容。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