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加强取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水资源节约利用的业务培训,开展技术交流合作,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