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增加取用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