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年取用水量超过五万吨的取用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报告书应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作为核定取用水户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