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年取用水量超过五万吨的取用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报告书应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作为核定取用水户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的依据。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