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取用水户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的十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的取用水报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报送本年度的取用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申请。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