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取用水户应当建立健全取用水记录和取用水统计分析等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加强用水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

取用水户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