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已建的建设项目,其用水工艺、设备以及器具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节约用水技术改造。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